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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特维: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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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11 06:27:1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
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报告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信达证券”)
作为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奥特维”)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依
据《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153号)、《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上证发〔2019〕21号,以下简
称“《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上证发
〔2019〕46号,以下简称“《业务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自律规
则文件规定对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及是否存在《业务指引》
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本专项核查报告。

一、战略投资者的基本信息

1、基本信息

根据战略投资者与发行人签署的配售协议,本次发行中,拟参与战略配售的
战略投资者为信达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创新”)、信达证券奥特维
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奥特维1号”)、信
达证券奥特维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奥特
维2号”),其基本信息如下:

(1)信达创新

公司名称:信达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0785884222


1
注册资本:40,000万元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镇小王辛庄南路10号

法定代表人:张延强

经营范围:项目投资;投资管理。(“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
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
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
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
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信达创新成立于2013年8月20日,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信达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所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

(2)奥特维1号

资管计划名称:信达证券奥特维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1号集合资产管理
计划

设立时间:2019年12月3日

募集资金规模:2,220.00万元

实际支配主体: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参与人姓名、职务、持有资产管理专项计划份额比例:

实际缴款金额专项计划持
序号姓名职务
(万元)有比例
1葛志勇董事长、总经理500.0022.52%
2李文董事、副总经理、技术总监400.0018.02%
3刘宇供应链副总监120.005.41%
4茅小根战略采购总监120.005.41%
5明成如智能装备公司研发中心副总监120.005.41%
6武光智能装备公司总经理120.005.41%
7周永秀总经理助理120.005.41%



2
8许尤敏海外销售总监120.005.41%
9魏娟监事、产品管理部副总监100.004.50%
10殷庆辉工程服务副总监100.004.50%
11刘汉堂监事会主席、行政总监100.004.50%
12朱雄辉董事、总经理办公室总监100.004.50%
13刘世挺董事、研发中心总监100.004.50%
14成林星研发中心副总监100.004.50%
合计2,220.00100.00%



2019年5月16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议案》,通过专项资
产管理计划,向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配售不超过本次发行股票数量
10%的股票。奥特维1号已于2019年12月24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
成备案,《资产管理计划产品备案证明》载明其产品编码为SJK014。

奥特维1号的管理人为信达证券。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第四部分当事人的
权利与义务”之相关约定,管理人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资产
管理计划财产,因此奥特维1号实际支配主体是信达证券。

(3)奥特维2号

资管计划名称:信达证券奥特维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2号集合资产管理
计划

设立时间:2019年12月3日

募集资金规模:4,005.00万元

实际支配主体: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参与人姓名、职务、持有资产管理专项计划份额比例:

实际缴款金额专项计划持
序号姓名职务
(万元)有比例
1姚敏慧供应链中心助理50.001.25%
2徐壁元区域销售总监50.001.25%
3刘群采购工程师50.001.25%


3
4王垒售后服务高级主管50.001.25%
5黄明珠售后服务高级主管50.001.25%
6丁玉伟售后服务组长50.001.25%
7董义虎售后服务主管50.001.25%
8吕德柱硅片设备区域销售总监50.001.25%
9李锴财务部经理50.001.25%
10杨后中工艺部副经理50.001.25%
11王春玲质量部副经理50.001.25%
12丁嘉晨售后服务组长50.001.25%
13伍海波机械组长50.001.25%
14白伟锋智能装备公司销售总监50.001.25%
15刘壮志综合管理部副总监50.001.25%
16梁世强知识产权主管50.001.25%
17章科军流程信息部经理50.001.25%
18胡祥成质量控制主管50.001.25%
19宫彩雯项目管理部经理50.001.25%
20王鑫月资金专员50.001.25%
21邹震应用工程师50.001.25%
22吕姗姗知识产权主管50.001.25%
23朱思美区域销售总监50.001.25%
24葛志然质量工程师50.001.25%
25张志强投资管理经理50.001.25%
26庄焱工艺部副总监50.001.25%
27吴伟工艺主管45.001.12%
28孔鹏鹏售后服务主管45.001.12%
29卫明芬电子组长45.001.12%
30花丽战略采购部经理45.001.12%
31袁陈基建专员45.001.12%
32解志俊产品线副总监40.001.00%
33马红伟电气主管设计师40.001.00%
34任俊售后服务主管40.001.00%
35王宝吉电子组长40.001.00%
36朱友为研发中心机械副经理40.001.00%
37过春燕物流部高级主管40.001.00%
38陈云研发电气组长40.001.00%
39张文武售后服务主管40.001.00%
40鲍虎彪制造部经理40.001.00%



4
41傅铁军售后服务主管40.001.00%
42赵方丹成本税务主管40.001.00%
43徐以昂精益高级主管40.001.00%
44丁林行政主管40.001.00%
45倪德芳行政经理40.001.00%
46李泽通机械组长40.001.00%
47孙晓辉售后服务主管40.001.00%
48钱文龙制造主管40.001.00%
49张成名产品主管40.001.00%
50文欢客服主管40.001.00%
51戴广成IT主管40.001.00%
52赵密软件工程师40.001.00%
53刘崇鑫售后服务组长40.001.00%
54周大伟电气工程师40.001.00%
55李健制造组长40.001.00%
56石文林软件组长40.001.00%
57蔡斌机械组长40.001.00%
58徐宝群宣传推广专员40.001.00%
59王植采购高级主管40.001.00%
60赵保帅售后服务组长40.001.00%
61薛飞制造主管40.001.00%
62王恒机械组长40.001.00%
63鞠敏智能装备公司销售总监40.001.00%
64杨小红质量控制主管40.001.00%
65俞志龙电气组长40.001.00%
66沈庆丰机械组长40.001.00%
67李雨晴流程优化专员40.001.00%
68陈雁项目申报专员40.001.00%
69李振伟售后服务组长40.001.00%
70韩裕工艺主管40.001.00%
71朱祥祥售后服务组长40.001.00%
72李曼软件主管40.001.00%
73蒋烜产品线副总监40.001.00%
74盛俊人力资源主管40.001.00%
75殷美芳人力资源主管40.001.00%
76李翠芬证券事务代表40.001.00%
77李欢软件组长40.001.00%



5
78陈成项目经理40.001.00%
79窦宝兴机械工程师40.001.00%
80胡宗华项目主管40.001.00%
81王美软件主管40.001.00%
82刘顺软件工程师40.001.00%
83梅锦川制造中心总监40.001.00%
84李蓓人力资源主管40.001.00%
85张海欧机械组长40.001.00%
86杨志敏区域销售总监40.001.00%
87杨国荣产品线经理40.001.00%
88江海龙电气组长40.001.00%
89陈海军制造部经理40.001.00%
90王松机械工程师40.001.00%
91徐强产品线副总监40.001.00%
92朱鹰销售经理40.001.00%
93杨丹海外销售经理40.001.00%
合计4,005.00100.00%

注:奥特维2号为混合类资管计划,其募集资金不超过资产总值的80%部分用于参与本次
战略配售,即用于支付本次战略配售的价款、新股配售佣金和相关税费,扣除新股配售经纪
佣金和相关税费后,实际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低于80%,符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
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019年5月16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议案》,通过专项资
产管理计划,向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配售不超过本次发行股票数量
10%的股票。奥特维2号已于2019年12月24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
成备案,《资产管理计划产品备案证明》载明其产品编码为SJK016。

奥特维2号的管理人为信达证券。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第四部分当事人的
权利与义务”之相关约定,管理人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资产
管理计划财产,因此奥特维2号实际支配主体是信达证券。

2、关联关系

信达创新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信达证券的全资子公司,信达创新与保荐


6
机构(主承销商)信达证券存在关联关系;信达创新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奥特维1号、奥特维2号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
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实际支配主体为信达证券。

3、战略投资者承诺函


(1)信达创新


根据《实施办法》《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信达创新就参与本次战略
配售出具的承诺函包括以下内容:


A、本公司为本次发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所依法
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本公司为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
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B、本公司参与此次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不涉及使用产品募集
资金或私募备案等事宜;

C、本公司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D、本公司承诺不参加本次发行初步询价,且本公司将按照发行人和保荐机
构(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

E、本公司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

F、本公司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科创板上市之日起24个月;限售期届满后,本公司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
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G、本公司不会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
会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的控制权;

H、本公司不再参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且本公司不参
与本次发行网下询价;



7
I、本公司开立专用证券账户存放获配股票,并与本公司自营、资管等其他
业务的证券有效隔离、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不与其他业务进行混合操作。前述
专用证券账户只用于在限售期届满后卖出或者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有关规定向证券金融公司借出和收回获配股票,不用于买入股票或者其他证
券。因上市公司实施配股、转增股本的除外;

J、本次发行向本公司配售股票不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
形;

K、如违反本函承诺,本公司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并接受由此造
成的一切损失和后果。

(2)奥特维1号、奥特维2号

根据《实施办法》、《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信达证券就参与本次战略
配售出具的承诺函包括以下内容:

A、奥特维1号、奥特维2号系接受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委托设
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
略配售的情形;

B、奥特维1号、奥特维2号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符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
投资范围;奥特维2号为混合类资管计划,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
理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其募集资金不超过资产总值的80%部分用于参与
本次战略配售,即用于支付本次战略配售的价款、新股配售佣金和相关税费;

C、奥特维1号、奥特维2号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为自发行人首
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奥特维1号、奥特维2号承诺不通过任何形
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届满后,奥特维1号、奥特维
2号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
定;

D、奥特维1号、奥特维2号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
正当利益的行为;


8
E、奥特维1号、奥特维2号不再参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与网下发
行,且奥特维1号、奥特维2号不参与本次发行网下询价;

F、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未向奥特维1号、奥特维2号承诺上市
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
补偿;

G、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未向奥特维1号、奥特维2号承诺承销费用分成、
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返还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等事宜;

H、奥特维1号、奥特维2号承诺不参加本次发行初步询价,且奥特维1号、
奥特维2号将按照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本次发行
的股票;

I、如违反本函承诺,本公司愿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并接受由此造成
的一切损失和后果。

专项计划委托人分别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承诺函,包括以下内容:

A、本人为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
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B、本人参与此次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C、本人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

D、本人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E、本人通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限售期届满后,获配股份的减
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F、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未向本人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
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G、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未向本人承诺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
人战略配售、返还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等事宜;

9
H、如违反本函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并接受由此造成
的一切损失和后果。

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与配售资格

(一)战略配售方案

1、参与对象

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信达证券的相关子公司跟投
及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
划组成,无其他战略投资者安排。

2、参与规模

根据《业务指引》,信达创新已与发行人签署配售协议,承诺按照股票发行
价格认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具体比例根据上交所相关规定确定:

(1)发行规模不足1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5%,但不超过4,000万元;

(2)发行规模10亿元以上、不足2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4%,但不超过
6,000万元;

(3)发行规模20亿元以上、不足5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3%,但不超过1
亿元;

(4)发行规模50亿元以上的,跟投比例为2%,但不超过10亿元。

信达创新具体跟投比例和金额将在发行价格确定后明确。

奥特维1号、奥特维2号拟分别认购不超过2,220.00万元、3,204.00万元,
且认购比例不超过本次发行规模的10%。

3、配售条件

信达创新属于《业务指引》第八条第四项规定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
司,奥特维一号及奥特维二号属于《业务指引》第八条第五项规定的发行人的高
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信达创新、

10
奥特维1号及奥特维2号已与发行人签署战略配售协议,并承诺按照发行人和保
荐机构(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股票数量,不再参与本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

4、限售期限

信达创新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
市之日起24个月。奥特维1号、奥特维2号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
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

(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核查了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方案、战略投资者与发行
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发行人、信达创新、奥特维1号委托人、奥特维2号委
托人所出具的承诺函等相关资料。经核查,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由保荐机构(主
承销商)相关子公司跟投及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组成,无其他战略投资者安排,且本次战略配售对战略
投资者参与规模、配售条件和限售期限进行约定。本次发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认为,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符合《实施办法》、《业务指引》
等法律法规规定;信达创新、奥特维1号、奥特维2号作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相关子公司、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
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符合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
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配售资格。

三、是否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的,
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一)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
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二)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返
还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等作为条件引入战略投资者;

11
(三)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发行人战略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四)发行人承诺在战略投资者获配股份的限售期内,委任与该战略投资者
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的高级
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五)除本指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战略投资者使用非自有资金认
购发行人股票,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
售的情形;

(六)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核查了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方案、战略投资者与发行
人签署的相关配售协议,发行人、信达创新、奥特维1号委托人、奥特维2号委
托人所出具的承诺函等相关资料。经核查,本次发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认为,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信达创新、奥特维1号及奥特维2
号配售股票不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四、核查结论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
取标准、配售资格符合《实施办法》、《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信达创新、
奥特维1号及奥特维2号符合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本次发行战
略投资者的配售资格;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向信达创新、奥特维1
号及奥特维2号配售股票不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以下无正文)




12
(此页无正文,为《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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