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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领拆迁律师团队解说;对征地补偿有争议,如何申请协调、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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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25 16:32:3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guanling 于 2019-12-25 16:39 编辑

  对征地补偿有争议,按照法律的规定,被征收人可以先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协调,经协调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申请裁决的机关和期限,并在告知书上载明协调过程及协调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因。而且需要知道的是,征地补偿标准争议裁决期间不停止征地方案的实施。对于协调和裁决,法律也是有具体的规定的;https://www.guanlingls.com/
  一、申请协调、裁决的范围
  (1)对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安置补助标准有异议的;
  (2)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涉及的被征土地地类、人均耕地面积、被征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认定有异议的;
  (3)实行区片综合地价计算征地补偿费的地区,对区片综合地价的适用标准和计算有异议的;
  (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的青苗、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有争议的。
  特别提示:对征地方案的异议、土地征收程序违法、强行征占土地、以租代征、违法征收等,均不符合申请裁决的条件。
  二、申请协调的机关
  当事人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应当向区、县人民政府申请协调,或者向其上级人民政府申请协调。
  三、申请裁决的机关
  省、自治区或市人民政府是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裁决机关,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是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裁决的具体工作机构。各省或自治区的规定基本一致,也就是按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
  四、不予受理的情形:
  1、申请土地补偿费安置标准争议协调、裁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目前由于各省或自治区协调、裁决规定的期限不同,申请人应当按照当地的规定提出申请,如果在规定期限内不提出申请,申请人等于放弃了提出异议的权利。超过规定的期限提出申请,人民政府将不予受理。
  2、经过区、县人民政府协调已经达成一致意见,申请人又就同一事项申请裁决的,裁决机构不予受理。
  裁决工作机构已下达准予撤回裁决申请的决定,申请人又就同一事项申请裁决的,裁决机构不予受理。
  3、人民法院或者行政复议机关对裁决申请事项已有裁决或决定结果的、或者正在审理之中的,裁决机构不予受理。
  五、裁决机构作出裁决的法定期限
  裁决工作机构应自受理裁决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裁决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裁决工作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情况特别复杂的,经裁决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延长60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以上即为“对征地补偿有争议,申请协调、裁决”的相关规定,说起来申请协调、裁决的过程比较复杂,实际征地拆迁过程中,遇到的情况比理论知识更为复杂,如果您对征地补偿有异议,建议还是委托专业的冠领征地拆迁律师团队,协助您办理相关事宜,以免贻误最佳维权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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