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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撞死摩托车手不是车主开的车他也被拘留!只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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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4 07:41:1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新快报讯 记者何生廷 通讯员茂交宣报道
8 月 3 日,记者从茂名交警获悉,近日破获一宗交通肇事逃逸案,值得注意的是,除了司机之外,还有车主同样被拘留。




【凌晨撞到人后逃逸 车主教唆成共犯】
7 月 15 日凌晨 5 时许,在 S280 省道 208KM+800M 处发生一起小汽车追尾碰撞电动摩托车的交通事故,事故造成电动摩托车司机死亡,事故发生后小汽车迅速逃离现场。
案发后,茂名交警侦查部门高度重视,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取证,排查监控视频,最终锁定司机林某就是当日驾车肇事逃逸的当事人。7 月 19 日,驾驶员林某最终到案。
驾驶员林某坦白交代了自己当日凌晨驾驶粤 K26M** 小汽车沿 S280 省道由水东往茂名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高新区袂花桥路段时,追尾碰撞前方同向的电动摩托车,造成摩托车驾驶员吴某兴当场死亡,肇事后逃离现场的的犯罪事实。
据了解,肇事车辆的车主并非当时驾驶的林某,而是陈某。在审问林某的过程中,侦查人员发现当时坐在副驾驶座上的陈某竟然教唆司机林某逃离事故现场。
8 月 1 日,茂名交警侦查人员对车主陈某进行了突击询问,陈某对自己当日发生交通事故后教唆林某逃离现场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车主陈某教唆司机林某逃离现场,应按交通肇事罪共犯论处。
目前,司机林某、车主陈某两人均已被刑拘。
【交警提醒 : 交通肇事逃逸罪责加重】
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如果一念之差选择逃逸的话,从离开的那一刻开始,也踏上违法犯罪的 " 不归路 ",交通肇事逃逸后将承担责任认定上的不利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101 条之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除此之外,交通肇事构成犯罪的,逃逸后罪责加重。根据《刑法》第 133 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为此,交警部门提醒,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拨打报警电话。发生交通事故后选择逃逸,在害人的同时也害了自己,往往要承担更大的经济赔偿和更严重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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