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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江苏省检察院出台办理“问题口罩”案件十条意见 [打印本页]

作者: hogen1987    时间: 2020-5-11 15:47
标题: 江苏省检察院出台办理“问题口罩”案件十条意见
现代快报讯(记者 刘遥)2 月 5 日,现代快报记者从江苏省人民检察院了解到,为充分发挥刑事检察职能,维护疫情期间的安全稳定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日前,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出台疫情防控期间办理生产、销售假口罩类案件的十条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江苏检方办理 " 问题口罩 " 案件提供具体工作指引。
口罩质量是办案关键,要看是否具有防护功能
《意见》指出,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疾控局发布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口罩使用指南》推荐使用的口罩,将口罩分为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医用外科口罩、KN95N95 及以上颗粒物防护口罩、医用防护口罩等 4 个种类。
《意见》强调,口罩质量是办案的关键,必须依法准确对假口罩作出认定。办案中要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关于口罩类产品的相关标准和要求,重点研究生产、销售的口罩的质量是否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是否具有实质上的防护功能。
对于办案中遇到的三无口罩,不能简单等同于不合格产品,而是要按照 2001 年 " 两高 "《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委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 ",然后再作出准确认定和处理。
对于 " 问题口罩 " 案,要宽严相济
" 问题口罩 " 可能涉及的犯罪,主要有四种,分别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销售假冒商标的商品罪;非法经营罪等。《意见》强调,要正确适用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对于危害疫情防控工作、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应依法从重从严把握,如生产、销售不具有防护性能口罩的案件,要依法严厉打击。但对于犯罪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坚持 " 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 "。
对于利用废弃口罩再加工出售,或者非法买卖、运输、储存、携带废弃口罩,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可根据案件不同情况,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非法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等罪名定罪处罚。对于涉嫌犯罪,但生产、销售具有防护性能口罩的案件,鉴于能够保护人民群众利益和当前口罩供应不足的现实状况,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考虑作宽缓处理。
对于抗疫期间哄抬物价、牟取暴利,拟以非法经营罪处理的案件,要充分考虑市场因素,要根据市场供需状况,判断价格浮动是否处于相对正常区间。对此类犯罪的定罪处罚要逐案研究,既要重视市场的调节作用,也要注重打击哄抬物价破坏当前防控疫情大局的犯罪行为。
《意见》最后强调,要注重假口罩的源头防控。对案件反映的口罩供货上家,要督促侦查机关查源头、防扩散,防止更多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假口罩流向市场。检察机关办案情况要及时向防疫指挥中心通报,建议并配合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对有关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的质量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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