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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高水公路一起交通事故,一人当场身亡,小汽车逃离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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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5 03:24:2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驾驶员凌晨驾车撞到人,车主竟教唆逃逸!结果双双被拘 ...
按照常理来说,朋友之间出点什么事情,应该是相互帮助、相互出出主意,是再正常不过的了。但这位车主给驾驶员出的主意,却令驾驶员走上了一条 " 不归路 "...
7 月 15 日凌晨 5 时许,S280 省道 208KM+800M 处发生一起小汽车追尾碰撞电动摩托车的交通事故,事故造成电动摩托车司机死亡,事故发生后小汽车迅速逃离现场。


当日的监控视频






事故现场
案发后,交警侦查部门高度重视,抽调精干警力成立了专案组,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取证,排查监控视频,深挖线索,最终通过侦查手段锁定司机林某就是当日驾车肇事逃逸的当事人。交警侦查部门马上联系车主陈某,迫于公安机关的压力,7 月 19 日,驾驶员林某最终到案。


侦查人员对司机林某进行审问
到案后,驾驶员林某坦白交代了自己当日凌晨驾驶粤 K26M** 小汽车沿 S280 省道由水东往茂名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高新区袂花桥路段时,追尾碰撞前方同向由吴某兴驾驶的无牌电动摩托车,造成吴某兴当场死亡,肇事后逃离现场的的犯罪事实。在审问司机林某的过程中,细心、敏感的侦查人员发现当日事故发生后,坐在副驾驶座上的车主竟然教唆司机林某逃离事故现场,原来案情并非如此简单,还有漏网之鱼未有到案!凭着对工作的高度责任心,侦查人员并没有就此放弃,而是顺藤摸瓜,对车主陈某进行了传唤。
8 月 1 日,交警侦查人员对车主陈某进行了突击询问,陈某对自己当日发生交通事故后教唆林某逃离现场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车主陈某教唆司机林某逃离现场,应按交通肇事罪共犯论处。


到案后的车主陈某
目前,司机林某、车主陈某两人均已被交警部门刑拘,等待两人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以案说法
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如果一念之差选择逃逸的话,从离开的那一刻开始,也踏上违法犯罪的 " 不归路 "。
其实,交通肇事后选择逃逸,后果很严重!
交通肇事逃逸后将承担责任认定上的不利后果。
自己承担赔偿费用。
行政及刑事处罚严厉。
交通肇事构成犯罪的,逃逸后罪责加重。
交警提醒: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拨打报警电话。发生交通事故后选择逃逸,在害人的同时也害了自己,往往要承担更大的经济赔偿和更严重的法律后果。
= 开车要注意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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